对汉学论著翻译规范的探讨[8]
更新时间: 2007-8-1 12:14:42 北京兆杰鸿翻译公司
《欧洲中国古典文学研究名家十年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中《〈柳毅传〉及其类同故事》一篇注14(第255页),把编写《唐大诏令集》的“宋敏求”,误印为“宋敏秋”;注55(第257页),叶德辉《双梅景?丛书》排成《双梅景?业书》;注57(第258页)撰写《唐会要》的王溥,印成“王蒲”。由于审核的疏忽使译作白璧微瑕是非常遗憾的事,也只能俟再版时弥补了。
四.翻译与研究的统一
不言而喻,优秀的翻译著作应达到翻译与研究的完美结合。因为译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那么他翻译这一领域中的外国著作就会在占有材料和了解新的学术动态方面胜人一筹,得以与原著者并驾齐驱,甚至可以作高屋建瓴的评判。如陈裕菁在翻译日本学者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华书局,1954年)的《序言》中写到:“纪元十二年夏,日长无俚,汇全文译之。参稽考订,几忘溽热。既成,觉尚有余蕴,因不揣简陋,发箧陈书,妄为辑补,所增约得原文之半。与桑原之作,或相比证,或为匡弼,似不妨并存之。遂不辞续貂之诮,逐条附之,缮写一书。”试举一例,页10,注2“市舶司之职掌”下译者列补注1:“裕菁按日本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条例》于桑原有反驳文,载大正七年七月《史学杂志》。兹略举其关于市舶司及市舶使者于下。(后略)”
又冯承钧译法国汉学家沙畹(E.Chavannes)名著《西突厥史料》(商务印书馆,1921年?),因原著人名、地名失考、遗漏、译法矛盾处甚多,因而在《序》中记到:“此书所采中国史文,……其似属脱文者则为补入,用括号以别之;其错误明显之处,则为改正;稍有疑义者,则另条录于附注之中。此书新旧考订纷歧之处,今皆于可能限度之中整理一致。(中略)其错误之处未在原书改正者,则据后来考订补入。至若敦煌发现之古籍,如《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沙州图经》之类,应亦在本书采录之列,然本书无此篇目,故仅于本文或附注之中附带言之。”
此外研究的深入有助于“译者注”价值的提高。“译者注”即译者对原著的补充说明或学术评价,以兹读者参考,为此注文应务必符合学术规范。如商务版《草原帝国》所加译者注中曾多次引用史料考订出原著使用材料的讹误之处,具有学术价值,但仍有几处注文尚需斟酌。如在第140页页下注2,译者为李白诗作注出处时竟选取的是《李白诗选》,而且未注明此《诗选》的出版单位和诗作页码。又如第408页注2和第412页注1、注2,译者注引史料时用的是《元史纪事本末》,而非第一手资料,这不符合学术研究规范。
四.翻译与研究的统一
不言而喻,优秀的翻译著作应达到翻译与研究的完美结合。因为译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那么他翻译这一领域中的外国著作就会在占有材料和了解新的学术动态方面胜人一筹,得以与原著者并驾齐驱,甚至可以作高屋建瓴的评判。如陈裕菁在翻译日本学者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华书局,1954年)的《序言》中写到:“纪元十二年夏,日长无俚,汇全文译之。参稽考订,几忘溽热。既成,觉尚有余蕴,因不揣简陋,发箧陈书,妄为辑补,所增约得原文之半。与桑原之作,或相比证,或为匡弼,似不妨并存之。遂不辞续貂之诮,逐条附之,缮写一书。”试举一例,页10,注2“市舶司之职掌”下译者列补注1:“裕菁按日本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条例》于桑原有反驳文,载大正七年七月《史学杂志》。兹略举其关于市舶司及市舶使者于下。(后略)”
又冯承钧译法国汉学家沙畹(E.Chavannes)名著《西突厥史料》(商务印书馆,1921年?),因原著人名、地名失考、遗漏、译法矛盾处甚多,因而在《序》中记到:“此书所采中国史文,……其似属脱文者则为补入,用括号以别之;其错误明显之处,则为改正;稍有疑义者,则另条录于附注之中。此书新旧考订纷歧之处,今皆于可能限度之中整理一致。(中略)其错误之处未在原书改正者,则据后来考订补入。至若敦煌发现之古籍,如《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沙州图经》之类,应亦在本书采录之列,然本书无此篇目,故仅于本文或附注之中附带言之。”
此外研究的深入有助于“译者注”价值的提高。“译者注”即译者对原著的补充说明或学术评价,以兹读者参考,为此注文应务必符合学术规范。如商务版《草原帝国》所加译者注中曾多次引用史料考订出原著使用材料的讹误之处,具有学术价值,但仍有几处注文尚需斟酌。如在第140页页下注2,译者为李白诗作注出处时竟选取的是《李白诗选》,而且未注明此《诗选》的出版单位和诗作页码。又如第408页注2和第412页注1、注2,译者注引史料时用的是《元史纪事本末》,而非第一手资料,这不符合学术研究规范。